219.232.224.* 发表于 2008-07-01 08:08:50楼主
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-07-01 股票简称: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:600128
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致: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"公司"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下称"公司法"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下称"股东大会规则")等现行有效的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(下称"本所)"接受公司的委托,指派沈玮律师(下称"本所经办律师")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,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。
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:
本所经办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、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,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
签字律师:沈玮
签署日期:2008年6月30日
